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4民初679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3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移民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78360C。
法定代表人:范福全,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艾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皮志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沈建
书记员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