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执695号
移送执行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1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018018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3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156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24800元。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2017)渝0156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产品。被执行人***在重庆三峡银行的帐户余额为304.3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余额为590.9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为666.21元,上述账户均有冻结信息,本院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奔驰车一辆,该车使用多年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发出拘留决定移交公安机关临控。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隆县皓祥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兴文
审判员 侯毅飞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