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6执951号
移送执行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3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渝0156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于2019年04月23日移送执行诉讼费10507.4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2018)渝0156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其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在重庆招商银行的帐户余额为460.9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余额为590.9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为666.21元,在中信银行账户余额125.80元,重庆三峡银行账户余额304.30元,上述账户均有冻结信息,本案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奔驰车一辆,该车使用年限较长且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发出拘留决定移交公安机关临控。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煌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6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