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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石柱县下路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方斗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法民初字第04828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白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白鹤村园林组。
法定代表人田国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方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方斗村后坪组。
法定代表人谭奇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109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0913525-1。
法定代表人谭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白鹤村民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方斗建设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00元,本院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余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