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703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源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501855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昊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王 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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