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锋汽车电器修理部与某某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3民初1101号 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道东华路(***机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3MA6L9F3P0Y。 经营者:***。 被告:**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漾月街道文华商贸广场1-6号。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3MA6NLPMN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开国际企业园4号楼滨南大厦。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678661590W。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与被告**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于2023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得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