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锋汽车电器修理部与某某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3民初1101号
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道东华路(***机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3MA6L9F3P0Y。
经营者:***。
被告:**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漾月街道文华商贸广场1-6号。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3MA6NLPMN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开国际企业园4号楼滨南大厦。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678661590W。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与被告**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于2023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得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实际收取),由原告******锋汽车电器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