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支公司,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1民初39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号2栋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8661590W。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荣滨北路西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510090XM。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通知,限于2022年9月1日前缴清案件受理费3150元,但原告***截止规定的时间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