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恢10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附**,组织机构代码20309910-0。
被执行人: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下石门****3-11,组织机构代码69122399-0。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担保人:**,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关于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法民初字第03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远宏矿产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案未兑现金额为90万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05执恢1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