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足航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3607号
 
原告:重庆足航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东路9号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D35XXE。
法定代表人:李柯,经理。
被告: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松岩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100N。
法定代表人:刘明文,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足航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足航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足航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326.76元,由原告重庆足航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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