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麟,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麟,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斌,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麟,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因案涉租赁合同产生的改扩建损失过错责任的划分不当。
玉龙公司、***、**提交意见称,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就本案中改扩建行为取得了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要求出租人玉龙公司协助完成改扩建审批手续,该部分费用应按照双方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分担。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租赁物本身的合法性、双方的报建义务、配合行为、扩建受益情况、扩建规模、风险控制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对因案涉租赁合同产生的改扩建损失过错责任作出划分,即**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0%)、玉龙公司承担次要责任(30%),并无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彭国雍
审判员  傅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