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557号之一
原告:贵州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南路与观山东路交接处美的广场项目第C1、C2-1、C3栋商业(T1)1**22层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JBA9D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10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9.6元,减半收取计8784.8元,由原告贵州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