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0284号
原告: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2714822K。
法定代表人:薛荣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四村**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8464M。
法定代表人:陶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2020年10月29日,原告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襄阳市思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