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341号
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四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8464M。
法定代表人:陶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璘,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友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