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建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93号
原告***,女。
原告***,女。
被告**,女。
第三人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四村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