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683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欧阳锦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9×××79的存款人民币135622.5元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9×××79的存款人民币135622.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98.1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南鹏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