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4407号
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