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鹏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与***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978号 申请人:***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奥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