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2601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叶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中部慧谷****div>
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不明。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696.50元,财产保全费657元,合计诉讼费1,3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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