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12民初7149号 原告暨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环湖路57号中部**38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3434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暨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球环艺公司)与被告暨原告**均不服**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21]526号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本院,本院分别立案后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被告虹球环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暨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球环艺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848.40元;2、**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我公司依法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924.20元。事实与理由:一、我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自2019年以来,长期无销售工作业绩,不能胜任工作,后调整其兼任项目经理。2021年2月,我公司经民主决议,全面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又拒绝签订考核通知。我公司无奈在征求工会意见后,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同意并已离职。后我公司通知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拒不办理。**仲裁时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明确要求经济补偿金30,000元,即可以说明**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无异议,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我公司依法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存在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形。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因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时,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在离职之前办完相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财务部再按相关规定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我公司的通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致我公司未能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如办妥工作交接手续,我公司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第一,虹球环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的经公司民主决议和实施的绩效考核管理未通知到我,我没有同意虹球环艺公司提出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及离职的书面通知。第二,我在仲裁文书中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诉请,是迫于无奈的结果。综上,请求驳回虹球环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虹球环艺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848.55元;2、虹球环艺公司向其支付提成工资227,484元;3、虹球环艺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6,172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虹球环艺公司,职位为销售工程师,试用期薪资为4,000元/月。2017年元月以及2018年2月,虹球环艺公司在工作会议中向我及其他销售人员宣导了2017年度销售业绩奖励制度、2018年度(房地产)营销业绩奖励制度。2019年4月24日,虹球环艺公司向我支付了2017年五个工程项目和2018年三个工程项目的提成工资55,377.32元。2017年五个工程项目按2.27%计提成工资,2018年宜昌融公关、**公园和宜城中粮三个工程项目按2%提成工资,金额为7,660.862元。2021年4月22日,虹球环艺公司违法单方面通知我于3日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1年4月30日,我申请劳动仲裁。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虹球环艺公司辩称,第一,对**要求支付2021年4月工资848.55元无异议。第二,我公司从未口头承诺有激励制度和提成收入,**工作期间应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均已足额发放,其要求支付提成工资无事实依据。第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我公司通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其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按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我公司可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第四,2021年2月,我公司经民主决议,全面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因双方发生争议,**拒绝签订考核通知,且**长期无工作业绩,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出异议并离职,其仲裁时也明确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说明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我公司依法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赔偿金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4月25日,**入职虹球环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工资为4,000元;虹球环艺公司遵循按对公司业绩贡献大小的分配原则,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结合本公司自身特点,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经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员工因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时,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工作移交表》或按照行政人事部要求,在离职之前办完相关工作移交手续等内容。经工会同意,虹球环艺公司以**两年内无业绩且拒绝签署业绩考核告知书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与**解除劳动关系的声明,2021年4月27日向**发出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的通知,后**未再至公司工作,至今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的平均工资为7,177.04元/月(其中含个人社保部分392.20元)。 另,2017年至2021年期间,虹球环艺公司承包的项目包含以下8个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融创中心)K2地块泛光照明工程、黄冈中梁九号院示范区泛光照明工程、**汉阳项目示范区泛光照明工程、龙湖光谷五路项目泛光照明工程、**龙湖光谷天街综合体项目体验区泛光照明工程、**市光谷创新天地R1地块泛光照明系统工程、**中交泓园项目售楼部亮化工程、**滨江***地下室交通标识亮化工程。其中有6个项目显示了与**的关联性:黄冈中梁九号院示范区泛光照明工程项目的《询价记录表》中有**签字;**汉阳项目示范区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中乙方公司(即虹球环艺公司)联系人为**;龙湖光谷五路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合同中分包人(即虹球环艺公司)代表为**;**龙湖光谷天街综合体项目体验区泛光照明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即虹球环艺公司)代表为**;**市光谷创新天地R1地块泛光照明系统工程询标问卷系**签收、虹球环艺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为**;**中交泓园项目售楼部亮化工程合同中约定委托**为该项目经理。 审理中,*****球环艺公司老板娘曾口头承诺项目经理按3‰发放提成,并提供未加盖公章的湖北虹球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营销业绩奖励制度复印件两份、虹球环艺公司股东**等人的录音以及2019年2月19日的费用报销单以证明其应享受项目提成。录音中虽提及**的提成,但并未确认具体的计算方式;费用报销*****领取销售提成55,377.32元。虹球环艺公司对费用报销单无异议,称恰能证明公司已发放**2017年及2018年根据回款计算的提成;对两份奖励制度及录音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虹球环艺公司称具有相关资质的项目经理,对其实际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工作,所参与项目经过甲方验收且工程款结算至少达到95%后,在年终可给予千分之五的年终奖金,**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只是协助项目经理从事辅助工作,这本身也是销售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销售人员的年终考核奖励也是完全由其自行承接项目,并全程参与项目辅助管理工作,在所参与项目经过甲方验收且工程款结算至少达到95%后,在年终可给予百分之二的年终奖金。对由公司承接交由销售人员协助管理、或由其他人员承接由于离职等原因转交的项目,在所参与项目经过甲方验收且工程款结算至少达到95%后,在年终可给予百分之一的年终奖金。**不具有前述8个项目的销售和项目经理提成。 2021年4月30日,**向**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虹球环艺公司支付其拖欠的提成工资227,484元;二、虹球环艺公司支付其2021年4月份工资差额2,066.70元(4,607.80元-2,541.10元);三、虹球环艺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26,172元。2021年5月24日,虹球环艺公司提出反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该委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1]526号仲裁裁决:一、虹球环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差额工资848.5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848.4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虹球环艺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虹球环艺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本院,要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劳动合同》、费用报销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工程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因原、被告坚持各自意见,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2021年4月22日,虹球环艺公司以**两年内无业绩且拒绝签署业绩考核告知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首先,虹球环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两年内无业绩且拒绝签署业绩考核告知书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先对劳动者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而不能径行解除。即便**存在两年内无业绩的情形,虹球环艺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曾对**培训或调岗处理,故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支付赔偿金。**在职时间已满5年,虹球环艺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71,770.40元(7,177.04元/月×5个月×2倍)。 关于提成的诉请。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工资组成中包含提成。**虽曾于2019年领取了提成55,377.32元,但不能证明其之后也符合领取提成的条件。第二,**提供的8份工程合同中虽有6份与其有关联性,但无法证明其系项目经理或销售人员,也不足以证明**据此应获得提成。第三,**提供的湖北虹球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营销业绩奖励制度均系复印件,且未加盖公司公章,虹球环艺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提供的录音中虽提及提成,但录音未经对方同意,且未确认提成具体的计算方式。综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提成,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2021年4月份工资差额848.55元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诉请,鉴于双方均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暨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支付被告暨原告**2021年4月份工资差额848.55元、经济赔偿金71,770.40元,以上共计72,618.95元; 二、被告暨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暨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驳回原告暨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暨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