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416号之一
原告:山东多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兰山街道临西十路与大山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北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D065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议,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277974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57号中部**38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3434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一笑倾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QH3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16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28B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3号地块1栋23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L0REC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汉娟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1幢28层2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KNW5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多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虹球环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一笑倾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汉娟宏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多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多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多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1元,合计1646元,由原告山东多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