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94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执行人: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353省道南侧德州聚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有、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有、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