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163号 申请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德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