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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壮丽,湖南省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超兵
审 判 员  郭 洪
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