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557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湖南***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居委会沅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文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焦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