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电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保355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工商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澜,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盐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电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53,761.76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电工程公司的在金融机构及微信、支付宝的存款953,761.7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