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万通达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9794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万通达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星渔场001栋(湖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开湘。
被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居委会沅安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万通达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达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1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