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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电工程公司、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勇,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盐关居委会沅安东路388号(市防汛指挥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号。
负责人:曾宝泉,管理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工程公司、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6.3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 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