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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81民初9266号
原告: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81872。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总经理。
被告: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CG8TXR。
法定代表人:王小瑞。
原告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预案经审查认为,立案后,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彭敬山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