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终5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CG8TXR。
法定代表人:王小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星,系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81872。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永城市人民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州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