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30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华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良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033213P
地址:贵州省习水县回龙镇安龙村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2213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
现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30执恢168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案款,申请人在两年内可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令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