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民终17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江油市城区解放**路江城苑。
法定代表人许昌茂,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住所地**川省泸州市江阳**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肖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迪
代理审判员  李俊
代理审判员  罗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牛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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