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04民初2080号
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2300723218580A。
法定代表人:王健。
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号。
被告: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28195。
法定代表人:肖华。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路**号。
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