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终1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201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2,女,201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梁某1、梁某2法定代理人:***,住四川省乐至县。系梁某1、梁某2母亲。
上列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平,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明,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一一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池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军,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吉兴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南路86号-1-5号A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
原审被告:吕彪烈,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1、梁某2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某1、梁某2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利
审 判 员 王 力
审 判 员 严霁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群
书 记 员 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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