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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漆再双、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527民初80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漆再双,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川,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住所地:**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国土资源,住所地:**川省筠连县县。
法定代表人:李贵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漆再双、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本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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