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514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守达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报业大厦A座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189301G。
法定代表人:董卫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76023719L。
法定代表人:陈艳竹,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771481223。
法定代表人:陈艳竹,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3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守达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嘉德山居左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文书款642000.00元、执行费88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9.68元,冻结期限:2021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其余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贵州一众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们于嘉德休闲旅游区38栋1-1号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因该房屋系绥阳县人民法院拟处置,于2021年4月24日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送达函件参与分配;4、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1076855.39元,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其余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查封、冻结财产,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尚荣江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