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6民初2072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老永全。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天成香云纱生态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