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3000号
原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立田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