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975号
原告:***,女,2004年3月7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第×号楼×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公律师事务实习所。
被告:北京中航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51号楼5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7691634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中航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深圳大学诚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区。
负责人:***,职务:校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航未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