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698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哈工大机器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南首路东双山街道办事处办公楼B1-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与被告山东哈工大机器人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