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544号
原告:北京橙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北洼路1区195幢4层0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橙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以需收集、整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橙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橙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高 瞳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崔 依 宁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