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445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威海。
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94064,住所地威海崮山镇耩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F50330103Q,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山东省威海,系该单位法务。
被告:***,男,住山东省威海。
被告:威海市有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0516248,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办事处新都花园二区-43号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同前。
原告***与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威海市有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威海市有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威海市有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威海市有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