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执726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德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理人陈国华。
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土桥正街**楼**/div>
法定代理人刘富学。
本院在执行贵州德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纠纷的本院(2018)黔0115民初4259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20年7月6日申请人贵州德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115执72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海
审判员 张铮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