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6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超,男,汉族,1986年5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精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内营村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8ENW1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精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精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19A60467202000000020,担保金额为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精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