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1民初7287号
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太阳街道办事处罗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3411168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江路88号3幢5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6752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