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禾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1民初7500号 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太阳街道办事处罗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3411168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江路88号3幢5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6752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