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1民初7500号
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太阳街道办事处罗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3411168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江路88号3幢5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6752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大连中盛金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