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科拉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云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243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云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达盛路35号之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36号14幢。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
佛山市顺德区云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云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49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49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