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龙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9830号
原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路536号14幢。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李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龙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路455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孟。
原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龙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4月2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齐李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世孟到庭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因办公楼需要装修,经朋友介绍被告前来承揽。经过协商,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装修合同书》,协议约定装修工程内容根据附表工程预算表确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工程造价款为35.96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根据约定的工程进展支付。另合同约定“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工程款,截止到9月21日,原告工程款仅剩最后一笔35000元未支付,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提前支付工程款,并拖延工期。截止到2019年10月份,被告一楼还剩地坪漆、强弱电布置、卫生间,二楼剩玻璃门、办公桌、展厅等工程量没有完成,工程也无法交付验收。被告无视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必须先行支付完毕该款项后才继续施工,在未支付前撤离所有人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剩余工程,均遭蛮横拒绝。2019年10月8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发函告知其己严重拖延工期,导致原告方无法正常使用办公场所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其必须于2019年10月10日前完工。但截至起诉时,被告仍置之不理。为此,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制裁被告毫无诚信的行为,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9年7月签订的《装修合同书》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87292.36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157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一、二楼装修项目,合同价款359600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原告均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截至2019年9月4日,原告打款324600元,每次打款都未按约,导致被告无法正常施工,后期工程无法继续,工期拖延。期间由于预算中未含部分,被告已施工完毕,被告向原告提交增减项多次,原告不予理会。2019年9月20日,被告要求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及落实增减项,原告不予理会,被告被迫停工。现原告在没有和我解除合同前提下,私自叫人另外施工,已严重违约。原告提出工程未完工一事,系原告违约在先。原告诉状存在伪造不实之处。原告应支付我方工程款及违约金,我方另案主张。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9年7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书》,约定:一、工程地点为余杭区能源与环境产业园14幢,工期35天,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二、合同价款为359600元;以上项目不含代购及不确定项目;代购及不确定项目最终结算以规定标准为依据,以实际发生量结算;…六、工程变更: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八、工期延误: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因甲方未按约完成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十一、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设计及进场前支付18600元;第二次,木板进场前到工地支付50000元;第三次,电线进场到工地支付50000元;第四次铝合金到场进工地支付50000元;第五次油漆乳胶漆进场到工地支付50000元;第六次吊顶瓷砖进场到工地支付50000元;第七次地板进场到工地支付56000元;第八次,全部结束验收2个月内支付35000元。十二、违约责任:1.双方当事人任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受到罚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经济损失;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4.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甲方延误三天以上,乙方有权撤离工地,由此造成延误,由甲方负责。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9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告知函》,内容为:本公司与你达成了装修协议,本公司已经按约先后支付了324600元工程款,现只留余款35000元将按约支付结算,你方应该按约完成装修工程。对于你方提交的增加项材料,我司已收悉,经核实我司表示对合同上没有争议的项目请按合同要求落实施工;合同上有争议的项目,如核实完成的,我司同意支付结算,对于其他没有落实且有争议的项目可以来我司进行再次协商处理。有争议的施工项目请贵方于9月24日前来与我司协商。
2019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一份《告知书》,内容为:自合同签订以来,由于甲方前期打款拖延,与合同表明材料进场打款不能一致,后期增加项目未能打款,导致工程不能按期顺利进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及结算已施工项目及减少项目;一、结算增加项中已经完成的项目款项(见附件);二、由于家具项当初乙方是预算,后期购买过程中所知家具与原预算相差比较悬殊,现家具已经到场,故甲方应支付家具差价(减项见附件)。如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如需乙方工程负责人继续完成以下工程,甲方需与乙方委托人刘世强签订协议及支付款项证明,甲方收到通知内三个工作日未作回复,故原装修合同自动解除,由双方委托人计算工程增减项目。
被告实际施工至2019年10月2日,后被告停工撤场。后原告另行找人施工完毕。原告向被告付款情况为:2019年7月22日支付18600元;2019年7月29日支付50000元;2019年8月20日支付30000元;2019年8月26日支付170000元;2019年9月4日支付56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3246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未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47098元;被告陈述未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现被告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返还未完工部分工程款47098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且原告亦未支付尾款。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经审查,被告施工虽未按约完成,但原告亦存在工程款支付延期情形,现合同已解除,本院结合双方过错及履约程度,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龙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原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4元,被告杭州龙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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