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黎,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云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云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