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979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成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正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虹,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宝。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成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成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成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1.80元,财产保全费1340.9元,合计31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成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士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