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1386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委会二环路8号顺德***4栋三楼304-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6YNR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7623397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昂科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4.8元、财产保全费2769.86元,合共679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业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